編號:
產權意向受讓委托書
轉讓標的名稱:
意向受讓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 意向受讓方在簽署協議前,應認真閱讀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沈交所)相關規(guī)則,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本協議書的具體內容,依法行使所享有的權利并履行應承擔的義務。
2.《產權意向受讓委托書》可從沈交所網站交易指南處下載,相關文書材料應采用A4規(guī)格的紙張印制或復印。
3.在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身份證、所有權證明等復印件時需提供原件備查,并由經辦人注明“與原件一致”。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4.填表時,應認真閱讀有關說明或向受理人員咨詢,可參照相關范本填寫。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應予以完善。有關文書的簽名須使用鋼筆或簽字筆以黑色或藍黑墨水工整地填寫。對字跡潦草、書寫或打印不清、難以辨認的,受理人員可以要求重新填寫或提交。
5.在項目交割時,因企業(yè)的具體情況不同,可能需要補充其它要件,請予以諒解。
6.甲方應在本合同的簽署欄中如實提供聯系地址、電子郵箱、聯系電話及傳真等信息(若聯系地址未填寫,則以身份證載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記的住所地為準)并簽字確認。
乙方向甲方上述確認地址/方式發(fā)出本合同履行及相關事宜的通知的,以快遞或者掛號信形式寄送的,自發(fā)出之日起第四日視為甲方已簽收;以電子郵箱的形式發(fā)送的,乙方需要通知的信息發(fā)送至甲方指定的電子郵箱達三日,即視為甲方已經收到并了解郵件內容,送達完成。
7.如想獲得更多有關資產交易相關業(yè)務咨詢信息,可登錄沈交所網站http://m.onstor.cn或撥打電話024-23780910,23780970咨詢。
產權意向受讓委托書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應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就 意向受讓委托事宜達成本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查閱轉讓方出具的該標的公開資料、了解掌握項目情況;
2.遵守沈交所相關規(guī)則,按要求履行相關的規(guī)定程序,為轉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保密;
3.符合信息披露公示所要求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并遵守交易條件,保證本次受讓不存在欺詐行為,對所填寫并提交的各種要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并保證委托乙方處理本委托書所述委托事項已獲得甲方有權機構的批準或授權;
4.根據乙方收費標準,如協議成交,在產權轉讓項目交割前向乙方支付鑒證服務費 萬元;如經公開競價競得轉讓標的,在產權轉讓項目交割前按成交金額的 %向乙方支付競價服務費;
5.資格審核通過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以無息的形式交納保證金 萬元(以到達沈交所指定賬戶時間為準),如受讓成功,同意將上述保證金無息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并愿在《產權轉讓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xù),未成為最終受讓方的,同意乙方將保證金原路徑無息退還,同時,甲方亦放棄對保證金可能產生的利息的任何主張;
6.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同意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并按乙方要求的時間,如期參加乙方組織的競價交易活動,已交納的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未按期、按規(guī)定參加競價,視為自動放棄受讓權力,同意乙方按約定扣除保證金;
7.提供準確的郵寄地址及通訊方式,并保證在工作時間內保持通暢。甲方變更名稱、地址、聯系人或電子郵箱的,應當在變更后3日內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實際收到變更通知前的送達仍為有效送達,電子送達與書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審核甲方相關文件是否符合登記要求,指導填寫有關登記表格和文件,及時提供有關咨詢服務,提供產權轉讓流程和產權轉讓規(guī)則;
2.按照確定的交易方式組織產權轉讓,提供開展產權轉讓業(yè)務的場所和配套的互聯網絡等設施,提供產權轉讓信息發(fā)布的網絡平臺;
3.按項目需要,協助甲方對標的開展盡職調查,組織產權轉讓方和甲方進行有關洽談活動;
4.組織競價交易活動,指導起草產權交易合同;
5.通過沈交所網站將交易結果對外公告;
6.對甲方除公開披露信息以外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7.在甲方按照《產權交易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交納服務費用后,為交易雙方出具產權轉讓交易憑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及時無息劃轉交易價款。甲方確認,該等交易價款均不計息,同時,甲方亦放棄對交易價款可能產生的利息的任何主張。
三、交易辦理期限
信息披露項目產生意向受讓方后,原則上應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后90天,最長不超過180天內辦理完產權轉讓交割手續(xù)。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辦結,致使交易未能完成,甲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四、違約責任
1.經查如甲方違反沈交所相關規(guī)則,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2.協議雙方不得單方中止或終結本委托協議所約定的事項,否則違約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由于政府行政審批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標的出讓無法繼續(xù)履行,則乙方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其他
1.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委托書項下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采取書面形式。
3.本委托書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委托書的送達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均為獨立條款,不受合同整體或其他條款的效力的影響。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
年 月 日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托人)
年 月 日
意 向 受 讓 方 信 息 表 |
||||||
法 人 基 本 情 況 |
名稱 |
|||||
所在地區(qū) |
||||||
注冊資本 |
萬元(幣種: ) |
法定代表人 |
||||
經濟類型 |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監(jiān)管部門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yè)) □ 國有控股企業(yè) □ 國有實際控股企業(yè) □ 國有事業(yè)單位,社團等 □ 國有參股企業(yè) □ 集體 □ 民營 □ 其他 |
組織形式 |
□ 全民所有制 □ 個人 □ 全民與全民聯營 □ 全民與集體聯營 □ 股份制(合作) □ 國家機關 □ 股份有限公司 □ 集體所有制 □ 外資獨資 □ 內部職工 □ 有限責任公司 □ 個體 □ 中外合資 □ 事業(yè)法人 |
|||
統(tǒng)一社會代碼 |
是否為企業(yè)管理層直接或間接出資 |
|||||
經濟規(guī)模 |
是否國有、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yè) |
|||||
所出資企業(yè) |
□ 國務院國資委 □ 國資委 □其他 |
|||||
自然人 |
姓名 |
國籍 |
||||
聯系電話 |
身份證號碼 |
|||||
是否企業(yè)管理層 |
住所 |
|||||
郵寄地址 |
||||||
經辦人及身份證號碼 |
||||||
電話及傳真 |
電子郵箱 |
|||||
點擊下載:
產權意向受讓委托書 .doc
- 附件【產權意向受讓委托書 .doc】已下載次
當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