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沈交所”)進行的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中受理信息披露的申請行為,根據《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操作規(guī)則》,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轉讓方應當與沈交所簽訂《資產轉讓委托書》,建立委托關系,《資產轉讓委托書》范本可在沈交所網站下載。
第三條 轉讓登記時,轉讓方應向沈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體資格類
1、轉讓方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并提供復印件;
(二)審批及決策類
3、披露項目申請及審批文件;
4、轉讓方內部決策文件;
5、估值文件;
(三)中介機構類
6、資產評估報告(估值文件);
(四)、其他資料
7、《資產轉讓委托書》;
8、資產轉讓明細表或審批表、轉讓公告、權屬文件復印件(如需);
9、轉讓標的涉及共有或轉讓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提供有關合同及相關權利人的書面意思表示;
10、交易資產涉及優(yōu)先權的,應當提供證明文件;
11、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第四條 轉讓方應當對提交的信息披露紙質文檔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除國家法律或相關規(guī)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六條 沈交所負責對轉讓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的紙質文檔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資產轉讓材料的齊全性與合規(guī)性、交易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
第七條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沈交所依據《資產轉讓委托書》等材料的內容予以發(fā)布;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沈交所將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八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經過內部決策和批準的資產轉讓方案,在《資產轉讓委托書》中披露資產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等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九條 資產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方和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資產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三)轉讓標的估值情況;
(四)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五)競價方式;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在《資產轉讓委托書》中明確需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
第十一條 轉讓方應當在《資產轉讓委托書》中明確,在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資產轉讓的公開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動態(tài)報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選擇拍賣方式的,應當事前選定拍賣機構,同時發(fā)布拍賣公告。
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資產轉讓委托書》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具體要求、處置方式等相關事項。保證金的交納數額原則上不低于轉讓標的轉讓底價的30%。也可根據轉讓方要求,調整保證金比例。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沈交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9年3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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