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沈交所”)進行的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根據《金融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第54號)、《金融企業(yè)非上市國有產權交易規(guī)則》(財金【2011】118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所稱資產轉讓,是指資產轉讓主體(以下簡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沈交所發(fā)布資產轉讓信息,公開轉讓資產的活動。
本規(guī)則所稱資產是指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和特許經營權等相關權益。
第三條 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交易的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條 沈交所按照本規(guī)則組織資產轉讓,實施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資產轉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向沈交所提交披露信息內容的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轉讓方轉讓資產,應當具有轉讓該標的的主體資格,保證該標的可以合法轉讓,并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履行內部決策、資產估值等相關程序。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或相關規(guī)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九條 沈交所對轉讓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材料的齊全性與合規(guī)性等內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沈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據轉讓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對外發(fā)布資產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沈交所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十條 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和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資產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三)轉讓標的估值文件;
(四)轉讓標的權屬證明文件(如需)
(五)轉讓標的涉及共有或轉讓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提供有關合同及相關權利人的書面意思表示;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競價方式;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span>
第十一條 轉讓方應當在資產轉讓信息披露申請中明確,在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競價方式包括網絡競價、動態(tài)報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沈交所對動態(tài)報價活動在操作流程等方面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 交易資產涉及優(yōu)先權的,應當提供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轉讓方可以在信息披露申請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明確
交易保證金的交納金額、交納時間、交納方式、保證事項、處置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發(fā)布轉讓信息
第十四條 信息披露公告應當在沈交所網站上發(fā)布。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公告時間
(一)轉讓底價不高于100萬元的資產轉讓,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且不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三)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告中的內容和條件。
因轉讓方原因確需變更公告內容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公告內容變更后,由沈交所在網站上重新發(fā)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因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信息披露公告內容,并相應延長公告時間。
第十七條 轉讓信息發(fā)布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查閱轉讓標的相關資料。轉讓方應接受意向受讓方的查詢洽談。
第十八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按照信息公告的公示內容延長公告時間或在變更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公告。
轉讓方延長公告時間并不變更公告內容的,每次延長時間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時間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十九條 資產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估值結果。如在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估值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重新進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轉讓底價低于估值結果90%的,轉讓方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資產轉讓項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應當重新履行資產估值、審批及信息披露等資產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沈交所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沈交所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沈交所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后,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
如恢復信息披露,在沈交所網站上累計公告時間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繼續(xù)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或原公告時間。
第二十三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guī)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沈交所可以作出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四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內,應當按照要求向沈交所提交紙質文檔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應在登記截止時間前向沈交所提出受讓申請,沈交所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第二十六條 意向受讓方應向沈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意向受讓委托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沈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條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收購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受讓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意向受讓方可以到沈交所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沈交所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guī)性審核。
第三十條 轉讓方在信息披露申請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沈交所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span>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一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后,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沈交所按照相關規(guī)定組織報價。
第三十二條 受讓方確定后,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資產轉讓合同。
第三十三條 資產轉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Y產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ǘ┺D讓標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價格及付款期限;
(四)資產交割事項;
(五)交易條件約定事項;
?。┖贤纳l件;
?。ㄆ撸┖贤瑺幾h的解決方式;
?。ò耍┖贤鞣降倪`約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交易雙方不得對合同條款作出與已發(fā)布的信息公告內容及交易結果有實質性區(qū)別的變動。
第三十四條 沈交所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以及報價結果等,對資產轉讓合同進行審核。
第三十五條 沈交所依據本規(guī)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guī)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交易各方主體適格、處置權限完整、交易涉及產權無瑕疵、交易各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交易雙方自行承擔相關法律風險。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六條 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計價。交易資金應當通過沈交所以貨幣進行結算。
交易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沈交所結算交易資金的,轉讓方應當向沈交所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三十七條 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八條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到沈交所指定結算賬戶。
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按照相關約定轉為交易價款。
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不涉及保證金扣除事項的),由沈交所原額原路徑返還。
第三十九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沈交所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第四十條對符合資產交易價款劃轉條件的,沈交所在轉讓方申請辦理交易價款劃轉手續(x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一條 交易雙方簽訂的資產轉讓合同生效,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沈交所應及時為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二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轉讓底價、轉讓標的估值、交易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tǒng)一格式打印。
第四十四條 轉讓標的權屬轉移需進行變更登記的,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憑證等相關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五條 沈交所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將交易結果通過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估值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轉讓方在轉讓標的移交前,負有保全責任。
第四十七條 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以權屬不清、權屬有瑕疵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進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詐、脅迫、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的;
(四)轉讓方超越權限擅自轉讓資產的;
(五)轉讓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六)意向受讓方在參與受讓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guī)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轉讓方、沈交所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在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活動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七)交易雙方違反本規(guī)則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交易各方違反規(guī)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除依照相關規(guī)定接受處罰外,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負責賠償。
第四十八條 資產轉讓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相關方可以向沈交所申請調解。爭議涉及沈交所時,相關方可以向沈交所的監(jiān)管機構申請調解。沈交所可以根據爭議情況中止交易。爭議各方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后,可以申請恢復交易;協商或者調解無效,致使交易無法繼續(xù)進行的,沈交所可以終結交易。
交易爭議經協商或者調解未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沈交所終結資產轉讓。
第五十條 資產轉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沈交所應當在網站上公告或書面通知相關方。
第五十一條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沈交所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第五十二條 信息披露公告以沈交所網站發(fā)布當日為起始日,披露期自下一工作日開始計算,遇法定節(jié)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五十三條 非國有金融企業(yè)資產、境外資產轉讓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相關部門對資產轉讓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則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沈交所相關規(guī)則或其他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則由沈交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2019年3月1日起試行。
當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