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于國有企業(yè)股權轉讓中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的問題
問題描述:就如何理解《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12號令)中的“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我向國資委領導請教如下問題: 根據《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32號令)第12條,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根據12號令第21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請問: (1)如果發(fā)生32號令下的非公開協議轉讓,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在1年內,是以國資監(jiān)管機構或國家出資企業(yè)作出相關批準的時間為準,還是以國有股東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或者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時間為準? (2)如果發(fā)生32號令下的進場交易(即在產權轉讓通過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是否在1年內,以如下哪個時間為準?①進場交易被批準的時間,②進場交易對外披露的時間(掛牌時間),③確定最終受讓方/投資人的時間,還是④產權轉讓的轉讓方與受讓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
回復意見:根據《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國資監(jiān)管機構、國家出資企業(yè)批準企業(yè)國有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時,相應資產評估報告應在使用有效期之內。
企業(yè)國有產權進場轉讓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時資產評估報告應在有效期之內,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按規(guī)定重新履行相關工作程序。(2022-06-14)
信息來源:國務院國資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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